【张剑说法】法官现场试验不能正常开车门 “苗条”车位开发商被判败诉
时间: 2024-07-14 20:08:04 | 作者: 地下车库案例
花59000元全款购买一地下车位,却发现车位“缩水”,无法正常使用,车主一气之下起诉开发商。近日,广德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多年前,梁某与宣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广德某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公司将小区地下一车位的使用权以5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某。
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了全部车位转让款。2023年8月,梁某从其邻居口中得知,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后来发现车位确实太小。
近日,经广德市法院法官现场勘查,案涉车位是靠墙车位,靠墙一边有一条下水沟宽23厘米,另一边画线部分内径至下水沟边缘宽度为2.27米。
而根据《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车总长4.80米、总宽1.80米、总高2.00米、小型汽车间横向净距为0.60米,垂直式停车时机动车间纵向净距0.50米,小型汽车纵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50米,小型汽车横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60米。
通过法官现场试验,在相邻的车位正常停靠一辆宝马X5轿车后,案涉车位停靠别克昂科拉轿车,因车距太近,两车的车门均不能正常打开,且别克昂科拉轿车必须占用对向的车位才能正常倒车进入车位。因此,该车位不能够满足车主停车使用的正常需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依约支付车位转让款后,宣城某房产公司应当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车位,因房产企业来提供的车位不能够满足梁某的正常使用需求,致使梁某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梁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产公司应当将车位转让款59000元退还给梁某。
法院认为,因房产公司已依约向梁某交付了停车位,梁某已经享有案涉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且客观上也有条件及时有效地发现案涉车位存在的问题并主张权利,但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和主张权利,对于资金占用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解除;房产公司返还车位转让款59000元,同时梁某将车位返还给房产公司。
花59000元全款购买一地下车位,却发现车位“缩水”,无法正常使用,车主一气之下起诉开发商。近日,广德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多年前,梁某与宣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广德某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公司将小区地下一车位的使用权以5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梁某。
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了全部车位转让款。2023年8月,梁某从其邻居口中得知,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后来发现车位确实太小。
近日,经广德市法院法官现场勘查,案涉车位是靠墙车位,靠墙一边有一条下水沟宽23厘米,另一边画线部分内径至下水沟边缘宽度为2.27米。
而根据《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小型车总长4.80米、总宽1.80米、总高2.00米、小型汽车间横向净距为0.60米,垂直式停车时机动车间纵向净距0.50米,小型汽车纵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50米,小型汽车横向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净距0.60米。
通过法官现场试验,在相邻的车位正常停靠一辆宝马X5轿车后,案涉车位停靠别克昂科拉轿车,因车距太近,两车的车门均不能正常打开,且别克昂科拉轿车必须占用对向的车位才能正常倒车进入车位。因此,该车位不能够满足车主停车使用的正常需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依约支付车位转让款后,宣城某房产公司应当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车位,因房产企业来提供的车位不能够满足梁某的正常使用需求,致使梁某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梁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房产公司应当将车位转让款59000元退还给梁某。
法院认为,因房产公司已依约向梁某交付了停车位,梁某已经享有案涉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且客观上也有条件及时有效地发现案涉车位存在的问题并主张权利,但其却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和主张权利,对于资金占用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解除;房产公司返还车位转让款59000元,同时梁某将车位返还给房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