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国家科技创新水平日益提升,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航空航天等前沿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关键技术不自主、不安全的隐忧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产业链的创新发展,加重了创新链失衡、断裂的风险。在此背景下,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应时而生。
所谓科技自立自强,包括“自立”和“自强”两个部分,前者指的是一国能通过本土产业链、创新链实现关键技术、产品与设备的自给自足,后者指的是一国能够凭借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标准,获取国际层面的科技竞争力和话语权。“科技自立”意味着可以实现原始的、基础的、自主可控的科学技术创新,“科技自强”则意味着构建出能够实现自我演化、形成正反馈机制的科学技术创新生态。
长久以来,知识产权作为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获取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在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在“规划背景”中肯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认为其“有效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已不再局限于知识产权法层面,而是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旨在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全面的激励、保障和促进机制。然而,知识产权究竟通过何种途径、机制完成其推动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至今悬而未决。据此,本文将以产业链和创新链为视角,进一步挖掘、探究知识产权与科技自立自强间的动态关系和内生机理。
一般认为,产业链指的是在企业内部自我调控、市场结构调控、政府监管和对接机制等因素综合影响下产生的网状组织,主要包括价值链、企业链、供需链和空间链四个维度。在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双重驱动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产业竞争、产业升级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与产业链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今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与产业协同发展机制,提升产业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具体而言,在产业链的视角下,知识产权对科技自立自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两个方面。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为产业链发展提供了稳定、合理的预期。从宏观到微观,我国已逐步搭建起知识产权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并对科技自立自强的实现发挥着间接促进作用。其中,知识产权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和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纲要等,奠定了知识产权与产业链的基本关系和演进方向;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指的是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制度,关乎知识产权对产业链的保护强度和范围;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则集中表现为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架构、流程和规范,深刻塑造着产业链中的供需关系和价值分配。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集中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和行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即先从规则层面确定创新成果的权属、救济和利用模式,进而将外部性问题内化,最终提升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和韧性水平。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技术供给有助于实现产业链内部的创新资源整合。从前端到后端,知识产权对科技自立自强的推动作用体现在技术知识供给、前沿技术供给和产业技术供给三个方面,且相较于制度供给,技术供给产生的增益更加直接。首先,知识产权通过“公开换取授权”的模式,在产业内部建立了动态、多元的知识流动机制,既能督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知识整合与协作,又有助于倒逼相关主体加速研发进程、提升创新水平。其次,知识产权积极响应时代需求,为新领域、新业态持续涌现的创新成果提供了赋权保障,帮助前沿技术跨越科技成果转化的“死亡之谷”,推动科学技术创新走出实验室。最后,知识产权以发明专利制度和实用新型制度为依托,分别实现了对重要创新和中小微创新的差异化保护,为产业技术的创造和运用注入了旺盛的生命力。
一般认为,创新链指的是从知识积累、基础研究、技术开发、阶段试验到商业化运营的全过程中,由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和创新活动组成的系统,与产业链呈现出相互嵌入、相互协同的共生关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多领域、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将“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视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链”,既指产业链,也包括创新链。而在创新链的视角下,科学发现权、技术发明权和专利权的功能可以被分别类比为“源头”“活水”和“入海”。
一方面,应进一步发挥专利体系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2023年11月3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正式通过。此次修改的重点方向之一,就是“强化专利保护对于激励原始创新、开拓性创新、引领性创新和颠覆性创新的重要作用”。首先,专利对创新链的作用体现在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创新成果的归属,实现了市场信号对政府计划和内部指令的替代,进而大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公共行政成本和社会组织成本。其次,专利凭借高透明度、高充分性的公开机制,实现了技术方案的信息化和创新效益的扩散化,既保护初阶创新,又不妨害后续的二次创新。最后,专利对创新链的价值还体现在对创新生态的塑造上。科学技术创新不能诞生于真空之中,以专利体系为突破口,逐步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才能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植合适的制度土壤。
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包括科学发现权和技术发明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制度。所谓科学发现权,指的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经其智力劳动后所设计的科学方案和相关科学规律、现象而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和科学方案应用权、获得报酬权、物质奖励权等财产权。而技术发明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或不满足专利授予条件的发明创造,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作为源头保护的关键要素,不仅与人类对未知领域、现象和规律的探索欲息息相关,更对推进原始创新、基础创新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据此,应以现有专利制度为基础,逐步建立起从基础研究阶段的科学发现权到应用研究阶段的技术发明权,再到产业转化阶段的商业机密和专利权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将对创新链的保护延伸至发现、发明环节。
(宋伟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